李克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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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43号案件名称
李克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克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43号被执行人李克华,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李克华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湘0626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克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李克华缴纳罚金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克华责令退赔被害人梁就兴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克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克华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2021年9月1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克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缴纳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李克华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但本院已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强审 判 员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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