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港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辖终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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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辖终619号案件名称
北京京港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北京京港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辖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港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果园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38号。负责人:段局生,经理。上诉人北京京港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泰丰台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0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京港投资公司上诉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登莱胡同4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泰丰台分公司对于京港投资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泰丰台分公司依据《场地租赁协议》等证据,以合同已到期,京港投资公司拒不交还场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京港投资公司腾退并返还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果园43号土地等,故本案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一般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案涉土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是否存在专属管辖的事实未予审查,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瑕疵,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的规定,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京港投资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蒋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 楚法官助理 周 珍书 记 员 陈 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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