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俊领、孙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81号
  • 案件名称

    崔俊领、孙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崔俊领;孙波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81号申请人:崔俊领,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孙波,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崔俊领诉被申请人孙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1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崔俊领提供了被申请人孙波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波名下价值16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波名下价值168,000元土地的相关权证手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