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园、邹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166号

由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9/9 0:00:00在长沙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效的李园园;邹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166号
  • 案件名称

    李园园、邹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园园;邹佳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166号原告李园园,女,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邹佳乐,男,199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园诉被告邹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园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园园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毅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