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余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4刑初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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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刑初1486号案件名称
王余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余磊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4刑初14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余磊,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嘉定区。公诉机关以沪嘉检刑诉〔2021〕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余磊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7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王余磊酒后无证驾驶号牌号码为沪DK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阿克苏路、洪德路北约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余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王余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余磊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机动车、有劣迹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王余磊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余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余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余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黄 薇法官助理 刘素芬书 记 员 王晓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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