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利、张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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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357号案件名称
张娟利、张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娟利;张向阳;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357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毅,系该银行员工。被告:张向阳,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张娟利,女,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向阳、张娟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已结清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向阳、张娟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向阳、张娟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向阳、张娟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全 栋 书 记 员 岳 晨 曦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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