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坤玥、辛坤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赵新君与辛坤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09号案件名称
辛坤玥、辛坤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赵新君与辛坤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辛坤玥;辛坤玥;赵新君;赵新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辛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428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21年7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辛某某归还申请人赵某某借款190000元及利息(按利息本金190000元,利率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1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利息本金190000元,利率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执行人辛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43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某某仍未主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辛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彬州市人民法院和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资产已被上述两家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赵某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庚 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 航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 晓 飞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莉、杜红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3019号 下一篇 张娟利、张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