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平松、刘红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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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530号案件名称
史平松、刘红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史平松;刘红军;史怀全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530号原告:史平松,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修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刘红军,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告:史怀全,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平松诉被告刘红军、史怀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平松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军、史怀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平松承担。审判员 于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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