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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摩托车店、穆某等阿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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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35号
  • 案件名称

    某摩托车店、穆某等阿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某摩托车店;穆某;阿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35号申请保全人:某摩托车店        负责人:张某,男,1970年03月22日出生,住伽师。        被保全人:穆某,男,1998年05月11日出生,住伽师县。        被保全人:阿某,女,1979年05月08日出生,住伽师县。        某摩托车店与穆某、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穆某、阿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穆某、阿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穆某、阿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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