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小侠、陕西宏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21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2190号
  • 案件名称

    石小侠、陕西宏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石小侠;陕西宏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190号申请人:陕西宏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蒙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莉,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石小侠,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申请人陕西宏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宏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小侠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2021年3月2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陕西宏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宏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小侠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郑晓霞书   记   员       安芯雨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