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白建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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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136号案件名称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白建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白建宏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136号原告:白建宏,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红,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房,系原告之妻。被告: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经理。原告白建宏与被告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建宏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建宏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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