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幸福与张武运其他案由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1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199号案件名称
卫幸福与张武运其他案由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武运;张武运;卫幸福;卫幸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卫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428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于2021年7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人卫某某房屋租赁费1066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张某某微信财付通账户扣划存款22510.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8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表示待其在西安的商品房售出后一次性给付。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卫某某,申请人表示同意。申请人卫某某已领取案件款30510.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1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庚 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 航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 晓 飞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春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292号之二 下一篇 彭艳、李成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