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锋与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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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46号案件名称
丁某锋与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丁某锋;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46号原告:丁某锋,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田某丽。被告:张某荣,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丁某锋与被告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某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丁某锋负担。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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