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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锋与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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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46号
  • 案件名称

    丁某锋与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丁某锋;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荣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46号原告:丁某锋,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田某丽。被告:张某荣,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丁某锋与被告陕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某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丁某锋负担。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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