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木开、刘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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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399号案件名称
齐木开、刘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齐木开;刘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399号申请人:齐木开,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刘永,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木开与被申请人刘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齐木开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永所有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永所有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刘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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