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李淑梅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0207财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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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7财保26号案件名称
李文、李淑梅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文;李淑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7财保26号申请人:李文,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申请人:李淑梅,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申请人李文与被申请人李淑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李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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