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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李淑梅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0207财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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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07财保26号
  • 案件名称

    李文、李淑梅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文;李淑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7财保26号申请人:李文,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申请人:李淑梅,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申请人李文与被申请人李淑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李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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