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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张刚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9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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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9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张刚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张刚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9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钱忠。被执行人:张刚,男,1974年12月21日生,住泰兴市。本院在执行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张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泰环罚字〔2018〕2-3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苏1291行审174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张刚处罚款8万元,加处罚款8万元”的事项。因被执行人张刚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80000元罚款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对其加处的80000元罚款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2021)苏1291执985号执行裁定对张刚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旭书 记 员 韩静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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