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金、周学铎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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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德金、周学铎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德金;周学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63号之一申请人:李德金,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学铎,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李德金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学铎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积金账户余额158774.95元及银行存款100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李德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学铎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维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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