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豪圣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巧梅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辖终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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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辖终539号案件名称
北京豪圣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巧梅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豪圣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巧梅;薛士强;李婷;孙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辖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豪圣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仓上街10号5幢一层111。法定代表人:薛士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巧梅,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日,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士强,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婷,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锦,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北京豪圣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圣轩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杨巧梅、薛士强、李婷、孙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37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豪圣轩酒店上诉称,杨巧梅通过与案外人签订《关于转让项下权利的协议》,取得了包军等案外人在原《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中相应的权利。以上转让协议为债权转让合同,因杨巧梅取得的债权转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即朝阳区,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豪圣轩酒店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杨巧梅、薛士强、李婷、孙锦对豪圣轩酒店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杨巧梅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杨巧梅主张其受让了包军等人与豪圣轩酒店在《转让协议》中的收益权回购价款。《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转让协议》载明签署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豪圣轩酒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豪圣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 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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