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杨、张丰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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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435号案件名称
汪杨、张丰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汪杨;张丰伟;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志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435号原告:汪杨,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丰伟,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院内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395323671H。法定代表人:张玉平。第三人:闫志远,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汪杨与被告张丰伟、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志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汪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志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杨撤回对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志远的起诉。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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