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均涛、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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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2135号案件名称
刘均涛、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均涛;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雍宁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刘均涛,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雍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建设路西段10号王村镇政府西院平房。法定代表人:张家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均涛与王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雍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均涛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711执21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原立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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