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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均涛、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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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2135号
  • 案件名称

    刘均涛、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均涛;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雍宁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刘均涛,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雍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建设路西段10号王村镇政府西院平房。法定代表人:张家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均涛与王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雍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均涛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711执21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原立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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