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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国娟、高德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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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208号
  • 案件名称

    白国娟、高德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白国娟;高德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白国娟,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高德三,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白国娟申请执行高德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高德三分三期向原告白国娟还款共计14万元,其中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款3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6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款5万元,利息以未还借款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息1.2%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高德三任何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白国娟可就下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高德三负担。因被执行人高德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7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德三名下银行有零星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10日,前往方城县赵河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高德三的财产,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执行人高德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高德三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参与执行调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415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4155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苗东文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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