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宁某银行、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82财保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财保156号
  • 案件名称

    常宁某银行、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宁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常宁某银行;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蔡某;叶某;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财保156号申请人:常宁某银行。住所地:常宁市。法定代表人: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蔡某,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叶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宁某银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蔡某、叶某、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宁某银行提供该行的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宁某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蔡某、叶某、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宁某银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卫民书 记 员 唐小红打印责任人:黄卫民校对责任人:李鸿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