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桂英、刘春晖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730财保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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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0财保77号案件名称
贾桂英、刘春晖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来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贾桂英;刘春晖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0财保77号申请人:贾桂英,女,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怀来县。被申请人:刘春晖,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申请人贾桂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春晖名下的位于怀来县车库,申请人贾桂英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春晖名下的位于怀来县车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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