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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宝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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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81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宝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宝隆建设有限公司;刘勇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811号 原告:重庆宝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3600R。法定代表人: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析、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汉族,1985年12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宝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现其仍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伟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妤婷书  记  员  陈春宇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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