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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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295号案件名称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295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维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毅。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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