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依飞、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4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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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4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依飞、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依飞;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依飞,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振兴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7399497U。 法定代表人:黄露。 本院在执行徐依飞与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2021)浙0803执1435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435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周瑞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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