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友海、王阳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4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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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4607号案件名称
郑友海、王阳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友海;王阳;沈阳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阳芳案件缘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4607号原告:郑友海,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现羁押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王阳,女,汉族,1952年9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大盛路16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王阳,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崧梃,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丛阳芳,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友海与被告王阳、被告沈阳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丛阳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友海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友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人民陪审员 姜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伶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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