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盼与赵新宽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859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859号之八案件名称
宋盼与赵新宽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盼;赵新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85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宋盼,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赵新宽,男,汉族,1960年03月26日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新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新宽在中国建设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康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苏1302执保2575号 下一篇 郑友海、王阳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4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