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金驰与西藏简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6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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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6764号案件名称
颜金驰与西藏简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颜金驰;西藏简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764号 原告:颜金驰,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西藏简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10号西藏雪雁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层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3MA6TEQY405。法定代表人:张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亮,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金驰与被告西藏简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金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金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金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87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颜金驰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何 琳书 记 员 何采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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