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媛与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0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053号
  • 案件名称

    袁媛与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袁媛;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润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媛,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恒润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6号21A8室。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5号楼3层323。法定代表人:原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敏,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袁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润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润拓展公司)、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媛申请再审称,恒润拓展公司与建国物业公司连带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工资14616.09元、休息日加班费5664.36元、未休年假工资404.5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4800,共计95485.04元;本案诉讼费由恒润拓展公司与建国物业公司承担。理由为:(一)袁媛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三次仲裁诉讼过程,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1.袁媛向恒润拓展公司提供房产中介劳动,并非向建国物业公司提供劳动,建国物业公司仅存在对恒润拓展公司控制和管理的关系。2.恒润拓展公司第一分公司房产中介费经营收入先后分别计入于建国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勇个人账户、恒润拓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个人账户以及恒润拓展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原涛个人账户,并没有计入袁媛个人账户。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袁媛不存在自行收取房产中介费用以及自行计算、自行领取工资收入的行为。4.建国物业公司对恒润拓展公司有诸多的控制和管理痕迹,明确无误的显示袁媛为恒润拓展公司提供房产中介劳动,受到建国物业公司的控制和管理。(二)原裁判文书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认定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在第一、二次仲裁诉讼过程中,恒润拓展公司提供的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原涛、袁媛、乔洁、康新娜的《考勤打卡记录》,不符合证据真实性要求,系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2.在第一、二次仲裁诉讼过程中,恒润拓展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也系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后,人民法院未准许调查收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袁媛依法申请再审。恒润拓展公司、建国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对袁媛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贵院依法驳回袁媛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袁媛向本院提交如下材料作为新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卡(×××)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袁媛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恒润拓展公司使用原涛个人银行卡收取、支出房产中介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媛主张其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向恒润拓展公司的关联企业建国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从事恒润拓展公司的经纪业务,受建国物业公司管理和控制,由建国物业公司员工韩玉甄代发工资、代交五险一金。其所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有恒润拓展公司或建国物业公司确认的痕迹,不能显示建国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管理或向建国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故一、二审法院对袁媛的该项主张未予采信,对其调查申请亦不予准许的处理,并无不当。生效判决已认定恒润拓展公司系合法解除与袁媛的劳动关系,故袁媛要求恒润拓展公司及建国物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袁媛申请再审主张恒润拓展公司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员工守则》系伪造,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袁媛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袁媛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春玲审 判 员 史利晖审 判 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秋心书 记 员 葛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