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孤山镇大岭煤场、刘仁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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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893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孤山镇大岭煤场、刘仁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孤山镇大岭煤场;刘仁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孤山镇大岭煤场,现住东港市孤山镇背阴寺村。经营者,刘家好。被执行人刘仁英,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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