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斌与米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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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75号案件名称
李建斌与米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米迎;米迎;李建斌;李建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 被执行人米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米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1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且长期规避执行,也未进行财产申报。经本院调查,仅在被执行人米某银行账户发现存款56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申请将被执行人米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款兑付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米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庚 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 航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晓 飞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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