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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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22号案件名称
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22号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草堂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A2WHP71。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宇,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王庄乡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MA08H8K575。法定代表人:王立巧,执行董事。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2564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25642.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欣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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