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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保团与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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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051号
  • 案件名称

    梁保团与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梁保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51号申请人: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梁保团,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申请人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保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82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保团名下价值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梁保团名下银行账户共4个,实际冻结金额为34.44元,同日冻结被申请人梁保团名下网络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为1405.23元。以上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82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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