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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7102执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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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7102执452号
  • 案件名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侯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为,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钱虎威,该管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行政协议判决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2行初1670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75000元,并依法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7102执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唐卫刚审  判  员    廖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永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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