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连印、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4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93号
  • 案件名称

    张连印、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连印;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印,男,1969年10月1日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抚新城育才街以西文化路以南沈抚路以北202、205房间。法定代表人:姜文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连印与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房屋租金40260.77元,违约金10143.88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东的股权。现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连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