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月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2021)晋0302民督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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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督29号案件名称
王美月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美月;王子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晋0302民督29号申请人王美月,女,199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三矿。被申请人王子路,男,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申请人王子路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20年7月11日向申请人王美月借款18500元,约定2020年12月11日归还。同日又向申请人借款44000元,约定利息6000元,2021年7月11日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王子路偿还申请人王美月借款本金62500元、利息6000元,共计68500元。并提供欠条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子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美月借款本金62500元、利息6000元,共计68500元。申请费505元,由被申请人王子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延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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