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美月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2021)晋0302民督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督29号
  • 案件名称

    王美月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美月;王子路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晋0302民督29号申请人王美月,女,199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三矿。被申请人王子路,男,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申请人王子路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20年7月11日向申请人王美月借款18500元,约定2020年12月11日归还。同日又向申请人借款44000元,约定利息6000元,2021年7月11日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王子路偿还申请人王美月借款本金62500元、利息6000元,共计68500元。并提供欠条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子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美月借款本金62500元、利息6000元,共计68500元。申请费505元,由被申请人王子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延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义伟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