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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树、天津市鸿鑫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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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2193号
  • 案件名称

    张春树、天津市鸿鑫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春树;天津市鸿鑫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2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树,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鸿鑫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7538610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14号。法定代表人:吴春生,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树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鸿鑫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丽劳人仲调字(2021)第42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6965元,执行费6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车辆亦查找不到,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车辆底档;有位于东丽区不动产;3、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于2021年7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东丽区不动产由另案启动拍卖程序;5、于2021年8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东丽区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6、于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于2021年9月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远宝审判员  庞丽国审判员  刘冠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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