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刚、张鸿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6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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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624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世刚、张鸿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世刚;张鸿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世刚,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张鸿民,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刚与张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37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4月12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全部账户不足结案标的。3.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5.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7.2021年7月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8.2021年9月1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到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为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6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柯施书 记 员 曹 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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