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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振彬、王超越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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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43号
  • 案件名称

    丁振彬、王超越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丁振彬;王超越;王玥妍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43号原告:丁振彬,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胜,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越,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玥妍,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辽0293民初1353号原告丁振彬与被告王超越、王玥妍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2021年5月31日,该院以原告丁振彬与被告王超越、王玥妍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应由专属法院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处理。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快递转让协议》约定将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平岛中通快递永久性经营权转让,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核实笔录记载,原告不拥有注册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也没有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案涉《快递转让协议》及权利义务未涉及特许经营,而是约定将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平岛中通快递经营权予以转让的相关事宜。同时,双方诉争的问题并非有关经营性资源的许可使用问题,而是诉争协议中约定的尚未支付的欠款问题。因此,案涉《快递转让协议》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亦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王超越住所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3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三、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美子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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