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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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382号案件名称
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某兵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382号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K2LB84。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宏,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职工。被告:丁某兵,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丁家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005062439。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合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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