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与何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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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601号案件名称
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与何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何德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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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601号 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2266944H,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稻香居委松翠路21号(蓉洲汽修厂2-2室)。负责人:毛登孝,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德兵,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与被告何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寿杰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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