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宏亚、薛永刚、薛永强、薛娜娜与王战华、华阴市华山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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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744号案件名称
孟宏亚、薛永刚、薛永强、薛娜娜与王战华、华阴市华山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战华;华阴市华山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薛永刚;薛永强;孟宏亚;薛娜娜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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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744号原告:孟宏亚,女,1971年6月9日出生。原告:薛永刚,男,1995年9月1日出生。原告:薛永强,男,1995年9月1日出生。原告:薛娜娜,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战华,男,1959年3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阴市华山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阴市。法定代表人:陈军营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孟宏亚、薛永刚、薛永强、薛娜娜与被告王战华、华阴市华山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孟宏亚、薛永刚、薛永强、薛娜娜于2021年9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宏亚、薛永刚、薛永强、薛娜娜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宏亚、薛永刚、薛永强、薛娜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孟宏亚、薛永刚、薛永强、薛娜娜负担。 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茹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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