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春艳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1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152号案件名称
熊春艳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熊春艳;朱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152号原告:熊春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朱伟,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熊春艳与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熊春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春艳负担。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钟 检书 记 员 黄志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731号 下一篇 张廷芳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苏1302执保2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