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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春艳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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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152号
  • 案件名称

    熊春艳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熊春艳;朱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152号原告:熊春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朱伟,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熊春艳与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熊春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春艳负担。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钟 检书 记 员 黄志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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