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定成与重庆北辰两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19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1900号案件名称
黎定成与重庆北辰两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黎定成;重庆北辰两江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1900号 原告:黎定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北辰两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国博二路13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K5676。法定代表人:谢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姝媛,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470号万科.朗润园2幢1-商铺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28368E。法定代表人:陈麒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女,汉族,公司员工。原告黎定成与被告重庆北辰两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黎定成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定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定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定成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刚 人民陪审员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周小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源-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建辉、覃北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165号 下一篇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4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