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建辉、覃北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1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165号
  • 案件名称

    吴建辉、覃北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建辉;覃北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吴建辉,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北流市。被执行人覃北金,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吴建辉与被执行人覃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98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北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建辉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北金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吴建辉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案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000元及利息,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朱浩健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