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祖新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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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971号案件名称
杨刚、祖新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刚;祖新宏;崔志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971号原告:崔志星,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4172211。被告:杨刚,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826243X。被告:祖新宏,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0621XXXX07092218。原告崔志星与被告杨刚、祖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崔志星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星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被告祖新宏负担。 审 判 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韩 琦 琦书 记 员 黑 博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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