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9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914号案件名称
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西安市莲湖区铜福烟酒商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914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经营彭红权,者:,该商店负责人。被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楼。法定代表人:舒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华府名邸大厦6号楼4楼)。负责人:郭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与被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审理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过协商被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2000元,双方再无纠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月、海城市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381财保445号 下一篇 杨刚、祖新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