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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华、六盘水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3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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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468号
  • 案件名称

    邹高华、六盘水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邹高华;六盘水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3468号申请执行人:邹高华,男,侗族,1966年9月21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六盘水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东路16号华飞大厦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5453391T。法定代表人:马广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2日作出的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21】18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邹高华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42584.00元,执行费3539.00元。该案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346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采取执行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6123.00元,申请人领取该案执行到位案款,缴纳执行费3538.00元,认可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346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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