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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臣臣与谢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4民初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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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147号
  • 案件名称

    梁臣臣与谢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梁臣臣;谢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4民初1147号原告:梁臣臣,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谢杨,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告梁臣臣与被告谢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臣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臣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元及逾期利息172.61元(按照6%的年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梁臣臣与谢杨系前同事关系,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23日,谢杨以资金紧缺为由分别向梁臣臣借款2000元、500元,梁臣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谢杨。2021年1月21日起,梁臣臣多次向谢杨催讨借款,谢杨均以困难为由推脱,至今未还款。谢杨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谢杨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梁臣臣提交的下列证据,即:梁臣臣的居民身份证、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对其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梁臣臣与谢杨系前同事关系,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23日,谢杨以资金紧缺为由分别向梁臣臣借款2000元、500元,梁臣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谢杨。2021年1月21日起,梁臣臣多次向谢杨催讨借款,谢杨均以困难为由推脱,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谢杨向梁臣臣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梁臣臣履行了出借义务,谢杨应及时返还借款。谢杨经梁臣臣催讨后仍未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梁臣臣有权要求谢杨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故梁臣臣要求谢杨返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172.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谢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梁臣臣返还借款2500元并支付利息172.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谢杨负担。谢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则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黄辉英人民陪审员  李思佚人民陪审员  吴高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匡 祯书 记 员  胡冰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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